一是專利的新穎性。草案提出了一個普遍的例外情形,如果一件發明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那么該發明不會因公開披露而被視為缺乏新穎性:此類公開披露是專利申請人或者從該專利申請人處直接或間接獲得信息的人士來實施的;專利申請是在自披露之日起的12個月內遞交的。當前的法律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在更短的期限內(自披露之日起的6個月內)遞交專利申請,并將發明的公開披露限于一些特定的情況下,例如發明此前作為一項科學報告而被公開或在越南國內或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中展示而被披露。 二是商標許可備案的規定。根據當前法律的規定,商標許可要想生效,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必須在越南知識產權局對商標許可進行備案。實際上,商標許可備案可在簽訂許可合同后的大約6個月內完成。
根據CPTPP的規定,該協定的任何一個成員都無需將商標許可備案作為商標許可生效的必要條件。為了與該規定保持一致,草案提出備案要求將不再適用于商標許可事宜。
據了解,工業和貿易部已將該草案提交越南國會審核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