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海關總署正式發布了《關于實施中國-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1號)。
一、中日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企業”),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日本海關認可中國海關的高級認證企業為中國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為日本的AEO企業。
二、中日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在開展風險評估以減少查驗和監管時,充分考慮對方AEO企業的資質;對需要查驗的貨物,在最大程度上進行快速處置;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聯絡,以解決AEO企業通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最大程度上為AEO企業的貨物提供快速通關。
四、中國企業從日本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編碼”一欄填寫日本發貨人的AEO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