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5月,中國A公司與巴西B公司簽署電腦及其配件銷售合同后,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價值900萬美元的貨物,約定支付賬期為120天。合同生效后,A公司陸續向B公司出運了總金額近600萬美元的電腦及配件,7月25日,A公司收到B公司的電子郵件,告知其已在當地法院申請破產重組,無法支付合同項下的相應貨款。被告知申請破產時,A公司尚有價值300余萬美元的貨物未到合同約定的巴西的港口。A公司立即于當日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報損。
經中國信保通過海外渠道調查核實,B公司確實已經向巴西當地的法院申請進入破產重組程序,當地法院于2017年7月正式通過了B公司提出的破產重組申請,并指定了破產托管人。
根據A公司簽訂的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約定,中國信保第一時間通過海外渠道與買方會談接洽。買方表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債務重組方案,只提出對于一般無擔保債權人需要在兩年后開始償還債務,預計6年以上才能清償完畢。對于可以繼續供貨的債權人,買方愿意以現金進行交易并支付合同金額的7%償還舊債。
經過中國信保的談判,與巴西B公司及其破產托管人達成了如下協議:(1)B公司同意把從A公司進口貨物中的已提貨部分列入公司的破產債權;(2)B公司在后續簽署的新訂單中,將采取溢價的方式對其中的13%進行清償;(3)對于未提貨的部分,書面承諾按照OA180天付款的前提下,中國A公司已全部放貨給買方,且該部分應收賬款到期后,買方將優先清償,不列入破產債權。
在與巴西B公司確定相關的債權處理方案后,中國信保根據與A公司簽署的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由中國信保對A公司近600萬美元的損失按照約定的賠償比例先行予以賠付。
案例點評
國際市場買家拖欠、拒收和破產而帶來的出口收匯風險是我國外貿出口企業面對的最大外部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促進外貿安全出口的一項重要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可以為進出口尤其是的出口的企業提供發生的損失補償保障,比如碰到對方破產無法給付貨款的情況;二是可以讓企業更加便利地獲得銀行融資,因為一般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就意味著貨款追回的穩定性,企業現金流更有保障;三是可以推動進出口雙方使用各種靈活和更具競爭力的結算方式,促進金融行業的向前發展;四是可以協助加強企業應收賬款管理,完善企業的風險防范制度。
在面對國外買方破產的時候,絕大多數出口企業的反應或是消極應對,或是無奈等待破產程序的最后分配,結果往往是貨款的巨額損失。部分出口企業缺少的是處理國外企業破產的經驗,以及必要的專業機構的協助。本案中,在獲悉買家申請破產重組后,出口企業行動迅速,當天即向中國信保通報相關信息。中國信保接報案件后,立即通過海外渠道與買家接洽,在專業律師的積極談判斡旋下,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了出口企業破產債權項下的權益,同時還保留了重組期間與該買方的后續訂單,在風險和危機中進一步深化了雙方的合作關系。
因此,出口企業應當重視并運用好出口信用保險這一風險化解和利益保障手段。根據投保條款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對應破產、無力償付債務、拖欠等其他商業風險造成損失的最高賠償比例為90%。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信用保險機構將按合同規定在風險發生時對投保企業進行賠付,有效彌補企業財務損失,保障企業經營安全。同時,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能夠通過其追償能力實現企業無法實現的追償效果。
除此之外,在簽訂國家貿易合同時,企業要在合同條款中增加有關物權保留條款的約定,這是應對對方出現破產等情況的基礎性保障條款。由于各國法律對物權保留條款的效力及其范圍的規定并不統一,需要企業在貿易談判中了解各國相關法律知識和國際貿易慣例,準確、嚴謹地制定合同條款。同時,企業要實時關注國外買方的經營狀況,防范老買家、大買家的破產風險造成出口企業的突然“死亡”。尤其是防范一些國外企業的惡意“破產”欺詐行為的發生。最后,當國外客戶的破產案件發生后,要盡快委托專業機構介入,最大程度確保破產債權項下的權益,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