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銀行卡被盜刷 銀行應賠償損失
5月25日,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該規定共十六條,于發布之日起實施。《銀行卡規定》對銀行卡盜刷的認定和責任承擔作出了詳細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規定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盜刷事實如何認定?
在盜刷事實認定方面,《銀行卡規定》規定,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提供交易單據、對賬單、監控錄像、交易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銀行卡規定》強調,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銀行卡交易行為地與真卡所在地距離、持卡人是否進行了基礎交易、交易時間和報警時間、持卡人用卡習慣、銀行卡被盜刷的次數及頻率、交易系統、技術和設備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
發生偽卡盜刷或網絡盜刷
發卡行要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
根據《銀行卡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如果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銀行未告知持卡人就開通網絡支付功能
要承擔網絡盜刷責任
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或者在開通網絡支付業務功能時,未告知持卡人銀行卡具有相關網絡支付功能,持卡人以其未與發卡行就爭議網絡支付條款達成合意為由請求不承擔因使用該功能而導致網絡盜刷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或者新增網絡支付業務時,未完全告知某一網絡支付業務持卡人身份識別方式、交易驗證方式、交易規則等足以影響持卡人決定是否使用該功能的內容,致使持卡人沒有全面準確理解該功能,持卡人以其未與發卡行就相關網絡支付條款達成合意為由請求不承擔因使用該功能而導致網絡盜刷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持卡人對于網絡盜刷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發卡行雖然未盡前述義務,但是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知道并理解該網絡支付功能的,持卡人也要承擔有關損失責任。
因非銀行支付機構相關網絡支付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不符合安全要求導致網絡盜刷,持卡人請求判令該機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特約商戶未審核簽名真偽導致偽卡盜刷
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銀行卡規定》,在收單行與發卡行不是同一銀行的情形下,因收單行未盡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義務或者因特約商戶未盡審核持卡人簽名真偽、銀行卡真偽等審核義務導致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持卡人請求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持卡人對偽卡盜刷交易具有過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相應責任。
持卡人請求發卡行承擔責任,發卡行申請追加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關注
發卡行、支付機構等承擔責任后可請求盜刷者承擔侵權責任
發卡行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法主張存在過錯的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承擔相應責任。 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承擔責任后,請求盜刷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同一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持卡人向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盜刷者等主體主張權利,所獲賠償數額不應超過其因銀行卡被盜刷所致損失總額。
持卡人依據其對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不承擔或者不完全承擔責任的事實,請求發卡行及時撤銷相應不良征信記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持卡人若認為銀行卡收費總額過高 法院應綜合考慮作出裁決
除了發生銀行卡盜刷的責任認定,《銀行卡規定》還對銀行卡相關收費引起的民事糾紛進行了細化解釋。
根據《銀行卡規定》,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文/本報記者 程婕 孟亞旭
統籌/余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