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我們曾經對人民法院涉及非典和不可抗力的民商事判決進行過整理和研究,發現大部分案件的判決是在2005年、2006年后做出的,這也與爭議解決周期相吻合。”唐怡在接受《中國貿易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廣泛,具體案件中的定性、責任分配問題也非常復雜,可能需要過一兩年才能比較明確。
“一般而言,在不可抗力事件和相關責任發生爭議時,多數當事人可能首先會想到談判和解,無法和解才會考慮訴訟和仲裁途徑。”唐怡介紹,由于國際商事合同復雜性更強,案件周期可能更長,例如,2011年利比亞發生戰爭,涉及中資企業在當地的工程承包獨立保函的糾紛,事發8年后才做出終審判決。
以阿聯酋為例,唐怡指出,涉及不可抗力的問題主要需考慮阿聯酋《民法典》、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合同法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場適用的英國普通法,上述三個法域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與適用存在一定的不同。但是從法院判例可見,對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的一方,也有很多要求是相通的。比如,迪拜國際金融中心一個關于建筑工程的判例就明確,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該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通知的義務,并且提供不可抗力相關的證據。如果通知時或事后未能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且不能明確告知不可抗力對另一方的影響,則該通知不構成有效的不可抗力通知,受影響一方不得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免責。
如何有效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唐怡建議,一是在專業機構的協助下仔細梳理評估合同文本。比如,同樣是不可抗力條款,但使用的詞匯是“prevented”(阻礙),“hindered”(妨礙)還是”delayed”(延遲)?不同的詞匯適用“不可抗力”的條件不同,企業在專業機構的協助下,對當前面臨的情況對照現有的合同文本進行評估。二是重視和解、調解的作用。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糾紛解決的周期較長,成本也較高,結果也存在不確定性,企業應充分考慮上述途徑妥善解決糾紛。有30余年歷史的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作為全球知名調解機構,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及時推出在線調解服務,幫助中外企業高效、低成本解決諸多糾紛。三是企業應養成時刻留存證據的習慣。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很大一部分是“證據戰”,資料保存不完整、不規范會給境外項目的管理、后續爭議解決埋下隱患。如果資料保存不善,容易處于劣勢。四是要重視中方法律顧問的作用。很多企業認為,在境外商事糾紛解決,例如在ICC(國際商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等境外仲裁機構或外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外國律師最重要,中方法律顧問只承擔翻譯等輔助工作,甚至可以不用聘請中方顧問。事實上,從我們代理和處理的大量境外商事糾紛的經驗看,中方法律顧問有時是成敗的關鍵。當然,企業在挑選中方顧問團隊時,也要考慮與外國律師團隊能否順暢合作,能否發揮好溝通和監督的作用,是否了解境外仲裁規則和文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