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弄不清楚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關系。甚至把所有事后對合同確定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變化都認定為情勢變更,這很容易導致對這一原則的濫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尹田表示,這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后,我們的經濟受到很大影響,最高法院及時發出通知,要求審理這種案件的時候注意利益平衡。如果合同簽訂之后,因為疫情的影響,一方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價款不調整就不公平,法院可以對這種情形進行調整。
尹田強調,情勢變更原則上只能適用長期的、持續性的合同,短期的、一次性的合同適用此原則的可能性非常小。我們能夠預見的、有一定預見能力的是近期可能發生的事情,我們不能預見的往往是遠期的將要發生的事情。例如,在今年1月疫情暴發、武漢封城之后,基于對疫情發展的樂觀估計或者悲觀估計,有可能導致不同的企業就同類交易簽訂不同價格的合同。鑒于人們在特定條件下對于疫情的發展應當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所以,疫情發展最終導致的短期、一次性交易的利益損失,只能屬于商業風險,不得適用情勢變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