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給企業合同履行帶來了全新的挑戰,任何經驗在此面前都是無用的。”在日前舉辦的新冠疫情下合同若干法律問題解讀活動上,盈科全球法律服務聯盟法國成員SIMON ASSOCIES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區負責人勞拉·波希爾表示,疫情期間法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合同規范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在疫情結束后進行追溯,對之前的合同效力產生影響。
不可抗力和履行困難是企業受疫情影響履約的重要條款。據了解,根據法國《民法典》規定,合同關系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債務人無法控制的、在訂立合同時無法合理預見的、 通過適當措施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對債務人履行其義務造成了阻礙。如果阻礙是暫時性的,債務人可以暫停履行其義務,除非由此造成的延誤將導致合同解除。如果阻礙是永久性的,則合同解除,且免除雙方所承擔的義務。
勞拉·波希爾介紹說,新冠疫情大流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取決于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確切措辭和范圍。 如果不可抗力條款明確規定流行病、疾病和/或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為不可抗力事件,則新冠疫情大流行可能符合條件。即使合同中未明確規定傳染病、疾病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為不可抗力事件,新冠疫情仍可能屬于一般不可抗力的范圍,作為超出雙方合理控制的不可預見事件。如果不可抗力條款將“政府行為”定義為不可抗力事件,也可以認為政府實施的旅行禁令和限制、城市封鎖、強制停業構成當事人無法合理控制的妨礙履行合同義務的“政府行為”。
“尋求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通常需要表明不可抗力事件與未能履行合同義務之間的因果關系,該方必須證明新冠疫情導致其實際上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勞拉·波希爾強調,如果新冠疫情導致一方履行合同義務變得更加昂貴、繁重或耗時,這種情況通常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例如,試圖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能需要證明,它不可能尋找替代供應商、承包商、材料或人員。
企業如滿足履行困難條件,也可以降低合同風險。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測的情況變化使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義務過于困難,而該方當事人未同意承擔該風險,則該方可要求與另一方重新就合同進行談判。該方應在重新談判期間繼續履 行其義務。如果重新談判被拒絕或失敗,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或要求法官從中進行調解。在合理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法官可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和條件下修改或終止合同。
勞拉·波希爾表示,如企業滿足相關條件,那么受影響的一方可以采取三級救濟機制:首先,受影響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重新談判合同。在重新談判期間,要求談判的一方必須繼續履行其義務。其次,在對方拒絕或未能重新談判的情況下,法律特別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在確定的日期以特定 條件解除合同,或一直同意要求法官從中調解。”最后,當事一方(債務人或希望爭議得到解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法官根據合同中列明的日期和條件“修改”或“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