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了解爭議解決途徑規律
“企業應該了解解決爭議途徑的規律,變被動為主動。”何貴才指出,解決商事爭議時,企業應選擇更適合的方法,當然,這建立在了解的基礎之上。
結合他所辦的案件,何貴才指出,從企業在爭議解決的方式來看,其中,回避占5%、協商占75%、調解占15%、訴訟或仲裁占4.8%、暴力占0.2%。上述方式從結果來看,其中,回避是自救,協商和調解才是為了共同利益,從長遠著眼的解決方式。所以要了解爭議的特點,以便選擇最有效的解決方式。
敦促履約是指一方違約時守約方向商協會提出申請,商會利用其在行業或國際上建立起來的網絡與信用,敦促違約方履行合同項下義務,從而維護申請人權益的行為。
何貴才指出,“若存在雙方協商未果,未提起仲裁或訴訟;案情簡單,違約事實明確;被申請人有履約可能性等情形,可以考慮適用該種方式。”
對此,何貴才舉例,兩企業簽訂貨物買賣合同,賣方遲延交貨,此后,由于突發疫情,該貨物價格上漲60%,且政府規定某段時間前不能復工。賣方因此要求推遲交貨、上調價格。商會認為,該企業并不構成免責事由,需向買方支付延期交貨所造成的損失,否則,將有損其在行業中的信譽。最終,雙方企業達成協議,由買方自提貨物,裝運前支付70%貨款;買方向賣方贈送若干N95口罩,雙方履行各自義務后互不追究責任。
“作為追索國外欠款的當事人,一般會因為高額的律師費、復雜的國外追討程序以及勝了官司卻拿不到錢從而放棄追索。‘敦促履約’簡便易行、費用低廉,尤其是對標的額不大、案情簡單,不值得進行仲裁訴訟的爭議,可謂是一條可行的途徑。”何貴才介紹,在其經辦的100件案件中,68%通過此種方式獲得履行或達成和解。
三邀:公正第三方予以居間斡旋
“調解是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在尊重意思自治、分清主要責任,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居間斡旋,促成和解。”何貴才強調,選擇調解機構時要注意4點事項:該常設的機構且具有完備的規則和調解員隊伍,由與雙方有關聯關系的商會設立,有調解網絡,與仲裁委或法院有調仲或調判對接。
“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可作為選擇之一。”何貴才指出,該機構成立于1987年,在全國各分會設立調解中心共52家,形成了調解網絡。各調解中心使用統一的調解規則,且與多個國家和地區的21個相關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建立了合作關系。
若某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和解協議即使已達成,也是白紙一張。對此,何貴才指出,雙方在調解機構主持或律師協助下達成和解,當事人可在協議中約定,請求仲裁委根據協議做出裁決,賦予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這就是為和解協議“上保險”。
常見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達成和解協議后,違約方拒絕履行義務時,守約方依據和解協議申請仲裁機構作出快捷的裁決。二是達成和解協議的同時,約定由仲裁機構依據和解協議做出裁決,雙方按裁決履行。
對此,何貴才舉例說明,中企與土耳其某公司發生合同履行爭議。受疫情影響,中企貨物市場價格下降近一半,土耳其買方要求降價50%,否則寧可舍去預付款也不愿接貨。如貨物長期滯港,將產生大量滯港費。中方考慮到合同中沒有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只能在土耳其發起訴訟,即便勝訴也存在執行困難,遂向中國國際商會某調解中心申請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貨物降價20萬美元,若買方逾期未付剩余欠款,違約金為20萬美元,付款義務由貨物最終用戶提供擔保,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守約方有權將和解協議提交仲裁。
“望、聞、問、切”是中醫診斷的手法,“看、請、邀、轉”是專家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給予企業四招,關鍵還是要對癥下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