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疫情下經貿欺詐的表現形式有簽合同時不同意全額付款,只付少量預付款,要求收貨后再付余款;貨物到港后要求先提貨再付款;收貨后以質量存在問題拒不付款;借口如撥款需要財政審批等行政手續,要求先發貨、放貨,否則貨到港不管;取消或推遲訂單;借口人道主義要求先發貨再付款;欠款過多,申請破產。
同時,重視進出口合同的簽署、合同條款及合同履行。李儉認為,一方面,企業掌握對方詳細信息,包括聯系方式、公司資料、聯系人、地址、在中國的合作客戶、評價以及分支機構、投資情況、資產狀況等。另一方面,企業應保留書面記錄與交易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電子郵件、社交網絡溝通記錄和其他證明材料。確認對方身份時及付款之前可以與交易對象視頻或者電話確認有關信息。
企業一旦發現質量問題,須立即維權。“在核查基礎上,要求對方提供詳細的情況說明及證據,準備好相關資料,由律師介入與付款渠道上的銀行溝通,凍結貨款,同時報警。”李儉表示,應避免誤操作導致的質量問題。如西班牙有關醫務人員誤將慣用的核酸試劑檢測方式用于新購買的抗原試劑盒,造成了結果的不確定性或者不準確問題。